漁電共生政策由來

隨著氣候及重大環境變遷,臺灣與全球在減少碳排放及環境永續發展的共同目標上極力推展能源轉型,以潔淨的再生能源逐步取代核電、燃煤發電,繼屋頂型、地面型太陽光電,為穩健提升再生能源占比,在我國土地資源彌足珍貴下,中央跨局處進行盤點分析,推出以土地複合利用為主軸的「漁電共生」政策,以現有養殖漁業基礎,有條件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可維持養殖生產利用同時達成潔淨能源目的。

確保政策推行符合「漁業為本、綠電加值」,兼顧養殖產業、綠能產業、漁民權益與環境永續,中央跨部會制定相關法規落實「漁電共生」漁業經營事實,並以農委會水產試驗所之科學數據,訂定綠能設施覆蓋面積不可逾土地座落面積百分之四十,使養殖戶保有養殖場域,盼透過綠能資源導入,促成技術環境提升,降低養殖成本,達到綠能、養殖、環境多贏。

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與先行區

中央為進一步確保漁電共生與社會及環境共存共榮,排除爭議區位並減輕地方政府審核負擔,透過漁電共生專區劃設納入「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下稱環社檢核),掌握建置可能影響並預為提出因應對策,包括於開發場域前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藉以加速推動效率,達成漁電共生預設目標。

因應區域生態議題程度不同,環社檢首先以圖資套疊嚴格篩選並分流出全國較無生態環境疑慮區及稍具生態疑慮區之魚塭,稍具生態議題者,經環社檢核區位分級後,開發業者就其擇定場址進行議題確認、社會意見評估與溝通及協作圈檢視等程序,經中央農委會評估公告為漁電共生專區,開發前須提環社因應對策,通過審核始得開發;無生態環境疑慮區經生態確認、民眾溝通、議題審查等程序,由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公告為漁電共生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先行區)者,申請僅須提交環境社會友善措施,此依議題辨認結果提出不同程度之對策方案,使漁電共生推動更有效率亦更無疑慮。

臺南市政府推動策略

漁電除有土地複合利用之優勢,在光電設置規劃得當下,可發揮防範天災之屏蔽或保溫功能,市府遵循中央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之核心,研擬推動方針、建立溝通協調平台、提供諮詢窗口等,漁電共生專區設立謹守意願優先、生態優先和生存優先,以3個優先原則穩健務實促成養殖漁業與綠能設施結合。

專區劃設須與地主及承租漁民三方達成共識,優先由原養殖漁民承租,保障漁民工作權;場域須避開環境敏感地區,施工及運轉期間做好環境控制,亦禁止使用任何化學藥劑清洗光電板;鼓勵綠電收益回饋養殖及生態環境之中,促進能源轉型與產業升級。審查、把關周延條件下,市府以發展漁電共生的機會與信心,期與各界攜手共創地方產經新局。